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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摄像资料丢失 宣城一传媒公司赔偿万元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2日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宣城市某传媒公司赔偿原告冯某、沈某交通费1200元、摄像费1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书面致歉。

冯某、沈某于2014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宣城市某传媒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服务,后该公司将婚礼摄像资料遗失。两新人认为,婚礼摄像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传媒公司的失误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传媒公司赔偿摄像及婚庆服务费126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在《宣城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传媒公司认为对造成婚礼摄像记录、音像资料部分丢失事件表示歉意,但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机器设备意外而造成,并非人为。婚礼庆典总费用为12600元,其中摄像部分仅为1280元,其他部分已经完成服务项目,两原告也表示满意。所以,两原告索要高额的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宣州区审理法院认为:传媒公司为两原告录制的婚庆摄像资料,记录了结婚进程,具有特定性和纪念价值,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现传媒公司将该婚庆摄像资料遗失,具有过错,给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宣城市平均生活水平及传媒公司过错程度,确定为10000元为宜。因传媒公司的行为并未对两新人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故传媒公司对两原告进行书面致歉即可,无需在《宣城日报》刊登声明。结合本案中其他认定的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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